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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污染物治理的困境及纾解研究(资料)

发布时间:2023-10-10 09:1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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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污染物治理的困境及纾解研究

摘要:通过对新污染物相关概念进行研究并分析我国新污染物治理现状发现,当前存在相关法律法规缺失、生态环境标准不够完善、对新污染物底细不清、政府部门监管不到位、公众与企业认识不足等问题,借鉴美国、日本、欧盟新污染物治理的“筛查、评估、管控”体系,提出构建法规制度体系、完善生态环境标准、持续动态更新名录、建立区域协同机制、加强群众宣传教育等完善我国新污染物治理的法治路径。

关键词:新污染物;法治;微塑料;生态环境标准;化学物质;

一、问题的提出

2022年,一则“人类母乳中首次发现微塑料颗粒”的新闻引起世人关注,使“微塑料”这个陌生词走进大众视野。微塑料是一种新污染物,实际上,像这种新污染物污染环境、危害人体的例子还有很多。随着工业的飞速发展和化学产品的大量使用,新污染物散布在大气、江河湖泊等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中,造成了大量污染,这与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目标大相径庭。新污染物是指人为创造的、用于生产和创造中的、尚未形成较完善的法律法规和生态环境标准管理体系的、新出现或最近发现的破坏生态、污染环境、危害人体的化学物质。现阶段国际广泛关注的新污染物主要包括环境内分泌干扰物、全氟化合物等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抗生素、微塑料等四大类。环境内分泌干扰物(environmentalendocrinedisruptors,EEDs),是一种能够影响生物体内分泌系统功能的化学物质,典型物质有邻苯二甲酸酯、双酚A、多溴二苯醚等,它们会模拟或阻断人体、动物和植物的内分泌系统。这些化学物质可以来自日常用品、食品、水源及几乎所有的工业过程,包括塑料制品、农药、个人护理用品、石油产品、电子器件等。环境内分泌干扰物可以对人类健康和野生动物造成很大的伤害,影响到肌体的发育、免疫、内分泌、神经、行为和生殖系统等,导致很多疾病和异常情况,例如,妇女发生乳腺癌、移植术排异反应和月经不调等问题;男性出现前列腺癌、睾丸发育不良和早期性功能降低等问题;动物群体受到生殖损害和肝、肺、肾、胰及心血管系统异常等侵害。环境内分泌干扰物也会对孕妇和新生儿产生危害,引发神经系统和免疫系统等畸形,其危害还包括夜间昏迷、体温调节紊乱、心血管异常、血管收缩障碍等问题。

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ersistentOrganicPollutants,POPs)是一类具有高毒性、生物蓄积性和远距离传输特性的有机化合物,包括多种有机污染物质,典型物质有全氟、多氟化合物、中短链氯代烃、巴恩斯德农药、多氯联苯等。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具有高度的生物蓄积能力,可以在食物链中不断累积,最终影响整个生态系统的平衡。它们可能导致许多动植物群体减少或灭亡。人们暴露在长期积累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环境中可能对身体造成损伤,如出现神经功能障碍、免疫系统损伤、癌症等问题。许多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具有水溶性,因此容易被排放到水源地区。这些污染物会污染饮用水,消耗水资源并影响饮用水的安全。在农业生产过程中,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容易残留在食物中,它们可能导致食品质量下降,进一步影响作物的育种和农业生产。抗生素是一类能够杀死或阻碍细菌生长繁殖的药物,典型物质有大类内酯、四环内酯、喹诺酮、磺酰亚胺、氯霉素等。抗生素广泛应用于医疗卫生领域,可治疗许多细菌感染病例,如肺炎、中耳炎、尿路感染等。但是,抗生素在农业、养殖业和医疗废水等领域的滥用会引起抗生素污染,它们可能经过粪便或尿液排出到环境中,如河流、湖泊和地下水等水源,这些存在的抗生素难以通过传统的污水处理方法完全去除。此外,抗生素还可以进入非目标动植物和土壤系统中,对生态系统造成潜在影响。微塑料是指直径小于5毫米的塑料颗粒或碎片,它们已经广泛存在于自然环境中,包括海洋、淡水系统和土壤等。这些微塑料通常来源于人类日常活动和工业生产,例如,洗涤时释放的纤维、塑料垃圾,以及化妆品、清洁剂等消费品中所含的微小塑料颗粒。微塑料可以被误食或吸入微小的海洋和淡水生物,如鱼类、浮游生物和珊瑚等,并可能威胁这些生物的生长和生殖能力,进而影响整个生态系统的平衡,危及生物多样性。人类也可能吸入或摄入含有微塑料的空气和食品,特别是海产品等。尽管对微塑料影响人类健康还需要进一步研究,但可能会增加某些健康问题的风险,如肠胃问题和癌症等。与其他传统污染物相比,新污染物具有以下特征:一是毒性性质复杂,许多新型污染物并非单一物质,通常由复合或混合物质组成,这使得新型污染物的毒性更加复杂并且很难进行确定,需要花费大量的资源和时间去研究;二是生物可降解性较差,与许多传统污染物相比,新型污染物其结构复杂,具有较强的稳定性、生物蓄积性和持久性,这种特性导致它们具有长周期降解、累积和远距离威胁等问题;三是广泛来源与极低浓度分布,新型污染物通常从众多源头排放,使用场景和方法千变万化,难以获得全面、准确的监控数据。此外,它们还经常以极低追踪水平的方式转移,进一步导致监测和治理难度大;四是人体健康风险高,新型污染物可能对人类健康造成更大的威胁,由于生物生命机制的复杂性,新型污染物可能导致许多不同种类疾病的诱因,包括癌症、内分泌紊乱和神经系统损害等,儿童及孕妇常常是最容易受到危害的群体。

随着工业化进程,各种化学产品在现代产业中大量生产与使用,一些新污染物产生的公众健康与环境污染问题不断凸显。近年来,经常能从河流、湖泊、土壤等生态环境中检测出作为布洛芬、阿司匹林等药物主要成分的抗生素。广州、南京等大城市都出现了自然水中检测出抗生素的新闻[1]。而且越发达的城市,新污染物危害生态环境的情况越严重,长三角、珠三角、京津冀等经济发达地区已成为新污染物的重点污染区域。从全国来看,新污染物浓度水平总体呈现由西向东不断增大的分布特征,并且沿海地区的新污染物种类比中西部地区更多[2]。环境内分泌干扰物主要分布在沿海和中部地区,其中渤海湾、长江口、珠江口地区分布较为密集[3]。调查显示,珠江三角洲主要河流中双酚A含量比德国南部河流高出10~100倍[4]。全氟化合物主要分布在中部、西南和北部地区,在污染水平空间分布上呈现西低东高的特征[5]。室内灰尘中邻苯二甲酸酯平均浓度远超发达国家水平[6]。我国大部分城市的自来水含有全氟辛基磺酸(PFOS)和全氟辛酸(PFOA)等全氟化合物[7],部分城市在女性母乳样本中检测出较高浓度的全氟化合物,部分地区该类物质的摄入量相当于欧盟每周耐受量标准值的48倍。微塑料主要分布在东南沿海地区,污染物浓度水平呈现南高北低、东高西低的分布特征[8]。2018年5月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提出“对新的污染物治理开展专项研究和前瞻研究”表现了党中央对新污染物治理的重视。2022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提出,构建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理“筛、评、控”体系,系统推动新污染物治理。2023年,《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年版)》正式实行,紧接着江西、安徽等省市人民政府均发布了《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响应国家号召,新污染物治理刻不容缓。但是,现阶段我国新污染物治理仍存在对新污染物的法律法规缺失、生态环境标准不够完善、底细不清、政府监管不力、公众与企业对新污染物认识不足等问题。“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不仅需要科学技术的支持与帮助,更需要一套完整的法律法规体系与污染物标准体系,使新污染物在法治化的环境下治理,事半功倍。

二、我国新污染物治理现状与问题

近年来,我国新污染物治理取得一定成效,无论从环境法律制度、生态环境标准、环境影响评估、监测方法与工具、源头治理、人才培养上都获得一定的完善。在法律法规方面,我国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其中包含了一些新污染物治理相关法条,同时还加强了执法监管力度,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依法有效进行查处和严惩;在污染物监测方面,针对新型污染物,我国环境监测部门加强技术研究,不断更新设备和技术手段,形成一套较为完善的新型污染物监测体系,对污染物来源、环境行为及对人体健康影响进行较为科学的评估与分析;在技术创新方面,发展新型污染治理技术,如研究开发了新型处理技术和净化材料,推广了一些新式的生态环保技术生态链、生态工程方式等,对于农业源污染制定了控肥限畜等举措,积极发掘农业废弃物资源,培育废弃物利用与资源循环产业;在政策体系方面,针对新型污染治理中存在的难点问题,通过协同立法、实施与监管,大力推进从源头到末端的全过程治理,如在能源结构上逐步以火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替代燃煤,并加强执法监管力度确保行业平等有序。对于不同类型的污染物,我国既从总体方面出台了《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的新污染物名录,又分别制定了相关政策以求对症下药、提高效益。2001年,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简称“863计划”)中“环境内分泌干扰物的筛选与控制技术”的立项,是新污染物风险防控相关工作的起源。20多年来,国家从重金属污染防控、水污染防控等大力禁止滴滴涕、氯丹、灭蚁灵、六氯苯及二噁英等环境内分泌干扰物的使用。对于全氟化合物等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我国签署《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将其列入“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中,限制其进出口、使用和销售。在农业及细菌耐药性等产业,卫生环保部门通过加强监督管理和制定药品清单对抗生素制品进行管控。针对微塑料,已开始开展海洋和极地监测,并在2020年最新发布的限塑令中要求禁止生产和销售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一次性塑料棉签;禁止生产含塑料微珠的日化产品。尽管新污染物治理已经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与起步较早的美国、日本、欧洲各国等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多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相关法律法规缺失

环境污染治理已经成为全球社会关注的焦点,而新污染物也是其中一个重要问题。我国是化学品生产使用大国,尚未颁布化学物质环境管理专门法规[9],在新污染物防治方面,我国还存在法律法规缺失的问题。

1.缺乏法律定义和立法依据

新污染物防治方面,缺乏法律定义和明确的合法性。目前,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主要针对的是传统的污染物如空气、水、土壤等的排放,而就新污染物来看,这些污染物并没有得到准确定义和指导,导致难以建立相应的监管机制和管理措施。同时,由于缺乏明确的立法依据,相关行政部门和执法机构在实际监管过程中也可能遇到困难。

2.技术规范和评估方法缺乏标准化

新污染物防治方面也面临技术规范和评估方法缺乏标准化的问题。由于新污染物具有不同的性质以及不同的生产加工过程,也导致缺乏普适的检测技术和系统的评估方法,这不仅增加了防治的难度,同时也可能导致误判和不必要的损失。

3.司法实践中存在法律缺陷

就司法实践来看,现在掌握新型污染物防治方面的相应判例还比较少,相关的法律规定也需要持续完善和更新。此外,在法律适用问题上也存在一些矛盾,如一些案例中并不能很好地区分新污染物和传统污染物之间的界限,使得判责和赔偿更具挑战性。总的来看,新污染物防治方面,目前我国缺乏明确的立法依据、标准化技术和评估方法,以及有利于司法实践的精准法律适用机制,从而导致司法判例稀缺、监管困难、治理不彻底的情况。

(二)生态环境标准不够完善

随着技术的发展和工业化进程的加快,新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在逐步增加,这也导致我国生态环境标准不够完善的问题日益凸显。

1.缺乏全面的标准体系

当前,新污染物治理中最大的困难之一就是缺乏全面的标准体系。由于新污染物的种类繁多、性质复杂,对应的生态环境标准的制定也要相应地满足实际情况。目前,我国虽然已经建立了一些主要污染物排放标准,但仍然存在很多细节问题,如对于某些低浓度、易挥发或难以检测的污染物,则没有统一的监管措施和标准。

2.难以满足监管需求

现有的生态环境标准往往设计思路与实际情况不相符合。一方面,许多标准有些死板刻板,无法适应新类型的污染物和特殊的污染环境;另一方面,某些标准指标并不能全面反映当地的生态环境质量,难以满足监管的需求。因此,需要通过不断反馈和修订,建立更加科学化、细致化的生态环境标准体系。

3.缺乏反应时效性的动态标准

新污染物治理中还需要有针对性、反应时效性强、适应度强的动态生态环境标准进行支撑。因为新污染物种类比较繁多,各地区环境的特点各异,一些旧的标准受到环境变化和技术变革的影响,无法有效地对付新污染物问题。如果没有相应的调整和更新,就会导致治理工作的效率和精度低下。因此,在这方面需要进一步完善调整标准的流程和机制,提高动态标准的灵活性和时效性。

(三)底数不清

在新型污染物治理工作中,底数不清的问题是一个比较普遍的难题[10]。虽然我国采取了许多管控措施,但由于新污染物种类繁多、分布广泛、特性复杂,这些措施需要更具体、详细的操作指南和流程规范才能真正达到预期的效果。

1.缺乏准确的监测数据

新污染物治理中底数不清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缺乏准确的监测数据。新污染物通常以微量状态存在,对环境造成的影响也可能不同以往传统污染物的危害形式,这导致了现有的监测技术和手段难以把握新型污染物的展现情况。当前在新型污染物监测中经常出现的问题包括样本选择不合理、监测装备老化及数据收集不准确等,上述问题都体现出现行监测工作中整体技术水平较低的缺点。

2.监管机构与企业间协作不利

新污染物治理中底数不清的问题,还与监管机构和企业之间的协作不利有关。既有的环境监管主要是整体指标管理,而缺少对具体数据、底层过程的监控。此外,环保部门经常面临任务繁忙和资源不足等问题,容易无暇顾及对新污染物全过程进行系统的监测。

(四)政府部门监管不到位

我国新污染物治理中,政府部门监管不到位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11]。随着科技的发展和工业化进程的加速,新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不断增加,对环境的危害也更为严重。虽然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应的污染治理措施,但仍然存在不少政府部门监管不到位的问题。

1.信息透明度不高

政府部门监管不到位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信息透明度不高。许多企业和机构在生产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排放新污染物的现象,但这些事情并不公开透明,导致监管机构无法及时掌握情况,难以进行有效的制止和处罚。同时,也有部分政府部门未能提示公众有关环境治理方面的权利和信息,执行行政职责的独立性受威胁。

2.法律法规实施落后

政府部门在新污染物治理的实施过程中常常面临法律法规等方面落后的问题。相比较先进国家而言,我国在新污染物治理领域制定和实施的法律法规相对较为简洁,有时也存在弥补缺陷难度大、过程繁琐等问题,导致新污染物的治理难度加大。政府部门应该加强配套措施的建设和执行,加强技术创新推进,以适应新污染物治理的需求。

3.执法力度不够

在执行新型污染物治理措施的时候,政府部门执法力度不够也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一些监管机构仅依靠传统方式开展业务覆盖,种种文件项指杂争的原因导致了执法难度增大,执法人员的数量不足,监管效果有限。同时,在某些地区存在个别县级政府不敢冒风险,处理群众举报情况过于谨慎,从而耽误了查处时间,致使一些企业长期违法排放污染物,对环境造成巨大危害。

(五)公众与企业认识不足

近年来,随着环保意识的不断提高和环保政策的日益完善,我国新污染物治理取得了一定成果。然而,在治理过程中民众和企业对新污染物的认识尚不足够,成为影响治理效果的重要因素。

1.民众对新污染物的认识不足

相较于传统污染物,新污染物种类较多、性质复杂、监测手段有限等特点使社会公众对其缺乏充分了解。部分民众只知道PM2.5等少数指标,而对于其他重要污染物如挥发性有机物等则缺乏了解甚至陌生,由此导致不能真正认识到新污染物对人体健康的危害及长期影响。另外,治理新污染物需要社会公众的积极参与,但民众对其认知不足也影响了他们参与治理的积极性。

2.企业对新污染物的认识不够全面。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企业加入到新污染物治理队伍中,但在实践中,不少企业对新污染物治理的认识还停留在表面,如在一些工艺流程中使用有毒有害化学品、未采取有效措施降低颗粒物排放等问题仍然存在。这与缺乏关于新污染物治理标准的广泛普及,以及监管力度不够有一定关系。

三、国外治理研究

国外对新污染物的治理与防范比我国早了二三十年,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善的新污染物治理体系。以下,从法律法规、筛查、评估、管控方面介绍美国、日本和欧盟新污染物治理的经验。

(一)美国

美国是环境治理和环保领域的发达国家,在新污染物治理方面已经积累了丰富经验。美国在治理污染物方面有许多成功做法和经验,对我国新污染物治理具有启示意义。

1.法律法规

美国新污染物治理主要依靠《清洁空气法》《清洁水法》《毒性物质控制法》等环保法律法规,其中《清洁空气法》是最重要的法律法规之一。该法案制定了许多标准限制污染排放,如大气中的可吸入颗粒物(PM10)、温室气体(二氧化碳)等。此外,该法案还规定了许多行业(如石化、钢铁、电力等)的严格排放标准,以鼓励企业投资于更加环保的技术和设备改造。美国在立法层面下了很大功夫来治理新污染物,并在执行上非常高效严谨。而从监管执法层面,美国各州政府也出台本地的卫生和环保条例来进一步管理新污染物问题。

2.筛查

针对新污染物治理,美国广泛使用筛查工具来识别新污染物和其影响。从沙漏模型、生命周期框架到生态风险评估等方面的筛查工具都被用于不同的污染物研究中。例如,美国通过建立“美国环境保护局(EPA)”来研究新污染物排放量、分配情况并对污染物进行检测和报告,该机构还提供了一系列的数据搜集和监测方法以及公众参与的计划。

3.评估

经过筛查后,美国会对发现的新污染物进行多维度的评估,这包括分析影响污染物的各种因素,如机动车、加油站等的排放源、大气质量指数等,并借助科学家的批判性思考和系统性评估来理解相对复杂的新污染物控制和治理问题[12]。

4.管控

发现新污染物之后,政府采取控制行动也是必不可少的。美国采取多种手段来管控新污染物,其中最重要的是强制性管理制度,政府采取正式的规章和标准颁布程序,从而确立了一套完整的污染物限制、监测体系。除了这些制度性管理手段,美国还试图通过市场机制来影响企业行为。从碳排放交易到网上污染物排放抵扣平台等,美国一直在不断探索如何通过市场工具鼓励企业采取更加环保的操作,以减少新污染物和其他污染物的排放。综合来看,美国在治理新污染物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并在法律法规、筛查、评估和管控等方面都有着非常高效的做法和有效的措施。

(二)日本

1.法律法规

在法律法规方面,日本制定了一系列针对新污染物排放的法规。例如,1993年颁布《新化学物质基本法》,将新化学物质定义为没有正式监管或需要监管但无法有效掌握的有害化学物质。同时,该法要求实行相关管理,并开展对新化学物质的评估和信息公开,以确保健康和环境的安全。此外,针对某些特定的新污染物还进行了单独的立法和规定,如2001年颁布《酚醛树脂/代氯剂排放控制法》、2003年颁布《有毒工业废物管理和处置法》,这些法规明确了对具体新污染物的排放标准和处理方法。

2.筛查

日本政府通过制定新污染物的筛查标准,及时发现新污染物情况。根据《关于制定从有毒危险化学物事故到环境中转移的基准》等法规,日本科学界对化学物质进行了初步筛选,并建立了评估基准和技术体系。同时,日本也开展了大量针对水、空气、土壤中新污染物的调查工作,将污染物排放与环境中的浓度关联起来,以确定是否需要采取进一步的管控措施。

3.评估

日本政府在新污染物评估方面非常重视,2003年制定《有关新规定化学物质的环境风险评价指南》,明确对新污染物进行环境风险评估的具体流程,包括对污染物的毒性、生态影响、暴露途径和剂量等进行综合评估。未通过评估的新污染物则被认为是需要采取紧急管控措施的物质。

4.管控

对于新污染物的管控,日本从源头上着手。例如,针对工业废水治理,日本制定了行业标准和监管办法,要求企业必须自行收集废水,并对其进行初步处理;同时,还建立了严格的排放标准和监测系统,确保废水排放符合国家环保要求。此外,对于新污染物的应急管控也非常重视,日本政府组建了专门的监测团队,及时收集和分析污染物信息,开展调查和处置工作。

(三)欧盟

欧盟在环境污染治理方面一直是世界领先者之一,其中对新污染物的治理经验值得借鉴。从法律法规、筛查、评估、管控方面来看,欧盟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1.法律法规

欧盟设立了严格的新污染物管理法规体系。首先是REACH条例,这项成文法规目的在于保障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并保护人员、消费者和环境免受其影响[13,14]。REACH条例要求制造商或进口商必须对每种化学品进行注册、评估和授权,同时制订具体措施降低新化学品中有害物质的急性与慢性风险。此外,欧盟还制定了许多针对特定类型新污染物的法规,如BPR(生物农药/除草剂/杀虫剂法规)、REACHEPA等。

2.筛查

欧盟通过制定颁布相关政策将新污染物治理纳入长期计划之中。这涉及到不同平台的项目,在其中收集和分析有关于环境风险的数据、科学研究、传媒、经济等行业的资讯,以及社会效益等信息。根据收集到的这些数据,欧盟制订计划和政策,并在其基础上针对不同类型新污染物开展相应的治理。

3.评估

欧盟对新污染物的评估主要包括环境影响评价和危害风险评估两方面。环境影响评价是欧盟对大型工程项目的一项必要程序。该程序中,环境保护机构会详细研究项目可能对周围环境造成的影响,并根据相关法规和标准对这些影响进行评估;危害风险评估针对的是某些特定的新污染物物质,以研究其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影响,欧盟的危害风险评估主要由欧洲食品安全局和欧洲化学品管理局等机构负责,这些机构主要致力于评估新污染物会对人体健康产生哪些潜在危害及如何避免这些危害等问题。

4.管控

欧盟在新污染物治理方面采用多种措施,包括政策、技术和市场手段等。其中,政策手段是最常见的管控方式之一。在政策方面,欧盟制定了许多法规和标准来限制新污染物的排放。例如,欧盟《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法规》要求所有非道路移动机械必须符合欧盟的排放标准,并且规定这些机械操作人员必须获得相关的技能培训。此外,欧盟还实行了碳排放交易制度、对某些污染物征收环保税等措施,以鼓励企业采用更清洁的生产方式;在技术方面,欧盟鼓励企业采用新的清洁技术,以减少工业废气的排放。欧盟通过提供技术咨询、研究和开发资金等多种途径,支持这些企业的清洁生产创新。

四、完善建议

通过梳理我国新污染物治理的现状与问题,借鉴国外关于新污染物治理的法律法规及“筛查、评估、管控”的体系,本研究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完善我国新污染物治理体系的建议,如图1所示:

(一)法律法规:构建法规制度体系

加强制度设计。应制定有关新污染物治理的相关法律和规章,并对其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具体措施包括强化依法治理意识、加强政策协调、探索先进的管理模式、完善市场机制等。加大监督力度。应形成一整套系统的新污染物治理监督机制,以确保各类规章制度的良性执法和有效落地。建议在各省级以上组织设立专门的环境保护督察机构,实现对政府职责履行情况及企业污染排放情况的全过程、全方位监督。深化市场化机制。市场机制是治理新污染物的重要手段之一,可以通过行政许可、市场交易、税收、信用评价等多渠道来约束企业污染行为。在此基础上,还应采用绿色税收、生态贷款、环保信用贷款等措施,鼓励企业加强技术创新和治理精细化。落实责任追究。管理人员和企业利益相关者是新污染物治理事关企业与政府责任的重要制约因素。应建立以权责明确为核心的问责机制,严格责任追究制度,让企业自觉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增强各类责任主体的法律意识,以此来确保治理工作的有效推进。

(二)评估:完善生态环境标准

对新污染物进行全生命周期管控。针对新型污染物的监管应该比以往更加严格,要求企业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对达不到标准的企业必须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其达标排放。强化污染物排放限值。对已知的新污染物要根据其危害程度制定相关排放标准,并且这些标准应该是科学合理的。而且应持续地更新和调整,以适应不断变化的环境和社会需求。在制定标准时应考虑到新污染物类型及其来源、转移与传播规律、环境承载能力等因素,采用多项技术手段来确保排放限值的科学性。加大对于新技术、新材料研发的支持。为了更好地治理新污染物,需要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政府应该鼓励企业开展相关技术研究,并给予相应的支持;同时,建立技术评估机制,对创新成果进行评价和认证,确保其达到一定的要求后再进行使用和推广。建立全过程监管体系。完善生态环境标准的另一个重要方面是建立全过程监管体系,这意味着各个环节都应该被纳入监管范围,从原材料采购到产品运输和使用、再到废弃处理等各个环节都需要受到监控和控制。而且监管应该是全链条的,从源头防控,实现最大的环保效果。加强对环保工作的投入。完善生态环境标准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投入,政府应该加大对环保工作的投入,提高环保产业的发展水平,鼓励企业积极参与环保事业,并对其进行补贴和支持。环保执法是加强环保监管的重要手段,完善生态环境标准需要建立环保执法的相关制度和规定,形成严谨的执法机制,保证环保执法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三)筛选:持续动态更新名录

新污染物治理涉及到的污染物种类繁多、形态复杂,因此需要制定和不断更新污染物名录。同时,新污染物的出现也是一个动态的过程,需要随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修订,以保证新污染物治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管理部门存在信息透明度和反应能力不够等问题,难以及时准确地发现和确认新污染物的存在。因此,在新污染物治理过程中,需要建立动态更新机制,通过废物及危险废物管理政策动态跟踪评估和调整管理标准,在开展行业研究、提高科技配置、完善政策法规等方面取得进展,保证新污染物治理能够有条不紊地进行。建立新污染物数据库,收集和整理新型污染物相关数据资料,定期评估新污染物的风险程度、情况表现、危害范围等内容,根据评估结果调整新污染物管理标准。同时,对新污染物排放单位的生产经营情况等进行管控和监测,依据新污染物出现的趋势可及时调整政策和技术。

(四)管控:建立区域协同机制

新污染物具有难以治理、生态风险高等特点,对于人类健康及环境造成极大威胁。建立区域协同机制,实现多方联动、共同治理,是我国新污染物治理工作中必要的一项措施。建立新污染物信息共享平台。新污染物不仅来源复杂,同时也具有区域性、时空性等特点,因此需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促进各地区和部门之间的协调合作,及时将新情况、新发现的新污染物推送到平台上,供其他地区和部门参考借鉴。同时,共享平台也可以通过数据分析和模型预测等方法,帮助政府加强管理和监督。加强跨部门合作。新污染物治理是一个涉及多个部门和领域的复杂系统工程,需要各相关部门加强沟通交流、形成跨部门合作,如环保部门需要与工业、质检、交通等相关部门建立紧密联系,共同开展新型污染物监管和治理工作。同时,还需要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开展新污染物信息共享、联防联控等工作。建立区域联防联控机制。针对新污染物治理,应该在区域内建立联防联控机制,主要包括区域范围内污染物排放监测、信息共享和应急处置等方面的工作。建立联防联控机制,可以更好地协调各地环保部门之间的合作,加强对新型污染物的监管和治理。建立区域医疗应急机制。新污染物的毒性和危害程度相对较高,一旦出现健康问题可能会引起公众恐慌。因此,需要在区域内建立医疗应急机制,及时处理受伤害者并进行有效的公共卫生风险管理。同时,还应该积极开展教育和宣传,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和能力。加强国际合作。新污染物是一个全球性问题,需要各个国家和地区加强合作、共同应对。作为世界上污染物排放量较大的国家之一,我国需要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合作,分享经验、技术和资源,在新污染物治理方面尝试实现互利共赢。

(五)提高意识:加强群众宣传教育

深入开展“绿色发展”宣传教育。致力于让广大群众认识到“绿色发展”的理念和重要性,这需要加强在学校、企事业单位、社区等场所进行“绿色发展”的宣传。可以组织专家授课或者线上讲座,通过各种方式生动形象地向人们灌输“绿色发展”知识,让公众更深刻的感受到污染防治的重要性。落实新污染物治理政策法规。政策法规对减少新污染物产生和控制污染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只有切实贯彻执行才能真正落到实处。因此,必须加大力度,将政策法规宣传教育与实际工作相结合,通过举办法规讲座、发布公告等方式进行广泛宣传,提高人们对新污染物治理的认知度和参与度。鼓励创新科技。当前,新污染物的复杂性和危害性不断增强,需要采取更加有效的手段减少和控制其产生。因此,应该积极鼓励企业和科研单位开展创新科技研究,推动新技术在新污染物治理中的全面应用。同时,可以将一些先进的污染防治成功案例进行广泛推广,为公众提供学习和借鉴的经验。加强媒体宣传。媒体是公众的心声代表,也是社会舆论引导的重要力量。应该利用各类媒介平台,加大对新污染物治理的报道力度,传递正确的环保理念和绿色文化。同时,可以借助微信公众号、微博等社会媒体的力量,引导公众行动起来,参与到新污染物治理中来。

五、结论

深入贯彻落实生态文明理念,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提出加强新污染物治理的目标任务,有利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进一步延伸深度、拓展广度,对于加快补齐新污染物治理工作“短板”、有效防范新污染物环境与健康风险、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推动实现高质量发展、创造高品质生活、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对新污染物相关概念进行研究并分析我国新污染物治理现状,发现存在相关法律法规缺失、生态环境标准不够完善、对新污染物底细不清、政府部门监管不到位、公众与企业认识不足等问题,借鉴美国、日本、欧盟新污染物治理的“筛查、评估、管控”体系,提出构建法规制度体系、完善生态环境标准、持续动态更新名录、建立区域协同机制、加强群众宣传教育等完善新污染物治理的法治路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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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世进 陈亮 单位:江西理工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中心 江西理工大学法学院